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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

国令第755号
2022-10-01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十次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电视电话会议 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22〕37号
  •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55号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已经2022年9月26日国务院第19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22年10月1日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 第一条 为了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经济健康发展,维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稳定和扩大城乡就业,充分发挥个体工商户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商业经营,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发挥党组织在个体工商户发展中的引领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个体工商户中的党组织和党员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 第四条 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体工商户是重要的市场主体,在繁荣经济、增加就业、推动创业创新、方便群众生活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国家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积极扶持、加强引导、依法规范,为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第五条 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 第六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个体工商户的财产权、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或者非法干预。 第七条 国务院建立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并推进实施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统筹协调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的宏观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商务、金融、税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研究制定税费支持、创业扶持、职业技能培训、社会保障、金融服务、登记注册、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做好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个体工商户发展情况制定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为个体工商户发展提供支持。 第十条 国家加强个体工商户发展状况监测分析,定期开展抽样调查、监测统计和活跃度分析,强化个体工商户发展信息的归集、共享和运用。 第十一条 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依法合规、规范统一、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登记服务。 第十二条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个体工商户发展特点,改革完善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制度,简化内容、优化流程,提供简易便捷的年度报告服务。 第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自愿变更经营者或者转型为企业。变更经营者的,可以直接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涉及有关行政许可的,行政许可部门应当简化手续,依法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便利。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或者转型为企业的,应当结清依法应缴纳的税款等,对原有债权债务作出妥善处理,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国家加强个体工商户公共服务平台体系建设,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法律政策、市场供求、招聘用工、创业培训、金融支持等信息服务。 第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个体劳动者协会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导下,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推动个体工商户党的建设,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服务,维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引导个体工商户诚信自律。 个体工商户自愿加入个体劳动者协会。 第十六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时,应当充分听取个体工商户以及相关行业组织的意见,不得违反规定在资质许可、项目申报、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方面对个体工商户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根据个体工商户的行业类型、经营规模、经营特点等,对个体工商户实施分型分类培育和精准帮扶。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为个体工商户增加经营场所供给,降低经营场所使用成本。 第十九条 国家鼓励和引导创业投资机构和社会资金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各类资金作用,为个体工商户在创业创新、贷款融资、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提供资金支持。 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个体工商户发展的财税政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相关财税支持政策,确保精准、及时惠及个体工商户。 第二十一条 国家推动建立和完善个体工商户信用评价体系,鼓励金融机构开发和提供适合个体工商户发展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扩大个体工商户贷款规模和覆盖面,提高贷款精准性和便利度。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个体工商户参加社会保险,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给予相应的支持。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创业扶持政策,支持个体工商户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招聘用工服务。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支持个体工商户在社区从事与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经营活动,满足居民日常生活消费需求。 第二十五条 国家引导和支持个体工商户加快数字化发展、实现线上线下一体化经营。 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入驻条件、服务规则、收费标准等方面,为个体工商户线上经营提供支持,不得利用服务协议、平台规则、数据算法、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个体工商户进行不合理限制、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收取不合理费用。 第二十六条 国家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权利的保护力度。 国家鼓励和支持个体工商户提升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水平、增强市场竞争力。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实施城乡建设规划及城市和交通管理、市容环境治理、产业升级等相关政策措施,应当充分考虑个体工商户经营需要和实际困难,实施引导帮扶。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个体工商户,结合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纾困帮扶措施。 第二十九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先进典型进行表彰奖励,不断提升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荣誉感。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向个体工商户收费或者变相收费,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者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向个体工商户集资、摊派,不得强行要求个体工商户提供赞助或者接受有偿服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诱导、强迫劳动者登记注册为个体工商户。 第三十一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不得要求个体工商户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个体工商户账款,不得通过强制个体工商户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拖欠账款。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提升个体工商户发展质量,不得将个体工商户数量增长率、年度报告率等作为绩效考核评价指标。 第三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对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畅通投诉、举报途径,并依法及时处理。 第三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自觉履行劳动用工、安全生产、食品安全、职业卫生、环境保护、公平竞争等方面的法定义务。 对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重点领域,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第三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开展经营活动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教育和惩戒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六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损害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台湾地区居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 第三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具体办法。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个体工商户条例》同时废止。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自治区理顺公路交通投资建设体制机制六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理顺公路交通投资建设体制机制六条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10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理顺公路交通投资建设体制机制六条政策措施 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确保“十四五”公路交通规划任务顺利完成,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综合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内政发〔2017〕82号)基础上,现就理顺公路交通投资建设体制机制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理顺投资建设体制 充分发挥自治区国有交通企业职能作用,集聚资源要素,自治区确定本级国有交通企业作为本级重点公路项目投资建设主体,盟市、旗县(市、区)根据筹资主体层级可确定同级国有交通企业作为公路投资建设主体,逐步构建责权利对等的投资建设体制,建立全生命周期项目投资管理模式,激发企业内生动力。 二、拓宽筹融资渠道 加大公路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推进力度,利用好国家新出台的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必要时给予可行性缺口补助。加大政府专项债券向公路建设项目倾斜力度。深化与金融机构合作,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通过资产证券化(ABS)和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等多种方式盘活存量资产,引导和撬动社会资本参与公路交通建设。支持保险资金以权益性资金性质参与公路交通建设。 三、建立健全规划衔接机制 加强公路交通与国土空间、生态保护、林草、水利、文旅、能源等规划的衔接。优先支持公路交通项目纳入全区各级国土空间规划,线性交通工程廊道和线位可结合国土空间规划“一年一体检、五年一评估”要求进行动态调整。加强城市道路与高速公路、干线公路的线位、标准、实施时序等有效衔接。 四、加大用地保障力度 优先保障公路建设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和补充耕地指标,补充耕地指标实行自治区内统筹解决。国家重点公路建设项目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和急需动工建设特殊段落,给予先行用地和占用林地、草原支持。其他项目中存在特殊控制工程需要先行开工的,在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合理确定分期实施方案,其控制性节点工程可单独设计并报批建设用地。 五、优化前期审批流程 推行并联审查审批、平行作业。强化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应用,确保平台提交的资料实现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实行公路建设项目支撑性文件并联审批,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林草、自然资源、文物等部门应提前对项目是否穿过生态敏感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重要文物等出具核查意见。重点工程可行性研究和勘测设计工作可以相互交叉进行,在路线布设和建设方案基本确定的前提下,可提前开展勘测设计等工作。 六、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优化公路沿线充电设施布局。根据公路交通实际需求,按照规定给予电力增容政策支持和费用减免。利用公路沿线土地、服务区、养护站所和收费站所等空间资源,布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打造交通能源自给系统,确保交通行业发电全额自发自用。 本文件所列政策与内政发〔2017〕82号文件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 国资委:进一步做好2022年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减免工作
    国务院国资委日前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2022年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减免工作的通知》,要求各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进一步提高站位,不折不扣将房租减免政策落实到位。 通知提出,要进一步强化政策执行,确保应减快减、应减尽减,明确要求各中央企业要在11月底前全面完成普遍减免3个月租金任务,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出现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后2个月内完成补充减免3个月租金任务。 为保障减租工作规范有序落实到位,通知提出,各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要建立监督检查机制,督促指导所属企业认真落实房屋租金减免政策,畅通投诉咨询渠道,认真核查问题线索,及时解决承租人问题,并举一反三,不断优化完善工作举措。
  • 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决定对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保证金实行阶段性缓缴 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减负纾困等
    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决定对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保证金实行阶段性缓缴 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减负纾困 部署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扩面增效举措 激发市场活力便利群众生活 部署抓好秋粮收获和加强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措施 确保秋收入库提升农业生产能力 确定对政策支持商业化运营的个人养老金予以税收优惠 满足多样化需求 通过《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草案)》 新华社北京9月27日电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9月26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保证金实行阶段性缓缴,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减负纾困;部署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扩面增效举措,激发市场活力,便利群众生活;部署抓好秋粮收获和加强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措施,确保秋收入库,提升农业生产能力;确定对政策支持、商业化运营的个人养老金予以税收优惠,满足多样化需求;通过《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草案)》。 会议指出,稳增长稳就业保民生,关键要保市场主体。要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部署,针对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制造业困难大的实际,加大纾困力度,促进经济回稳向上。在第四季度,再实行一批收费缓缴。一是缓缴耕地开垦费、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费等1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规模530多亿元,不收滞纳金。鼓励各地对地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缓缴,严禁乱收费。二是缓缴各类工程项目质量保证金,规模约630亿元。三是落实责任,言必行、行必果,确保市场主体受惠。 会议指出,政务服务“跨省通办”是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有利于降低办事成本,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便利群众异地工作生活。会议决定,一是在已实现187项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基础上,聚焦企业和群众关切,新增22项覆盖面广、办理频次高的事项。对企业,实现电子缴税、完税证明开具、社保费申报等“跨省通办”;对个人,实现临时身份证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登记和待遇申请、门诊慢特病费用结算等“跨省通办”。二是加强政府部门信息共享,统一业务标准,推动更多“跨省通办”事项网上办、一次办;满足老年人等线下办事需求,推行帮办代办等服务。三是依法保护个人隐私和企业商业秘密。 会议指出,民以食为天。从秋粮情况看,全年粮食产量能够实现1.3万亿斤以上目标。要不误农时抢收秋粮,确保丰收入库,落实秋冬种面积。加快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在建项目建设,开工一批新项目,年内完成投资3000亿元以上。 会议指出,发展政策支持、商业化运营的个人养老金,是对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有利于更好满足群众多样化需求、提升保障水平。会议决定,对政策支持、商业化运营的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所得税优惠:对缴费者按每年12000元的限额予以税前扣除,投资收益暂不征税,领取收入的实际税负由7.5%降为3%。政策实施追溯到今年1月1日。 会议指出,我国有1.6亿户市场主体,其中个体工商户达1.1亿户。个体工商户对促就业惠民生扩需求、畅通经济微循环等具有独特而重要作用,要强化法治保障。会议通过《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草案)》,明确实行平等准入、公平待遇,依法保护财产权、经营自主权,将登记和税费金融支持等行之有效做法上升为法规;个体工商户要依法诚信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其合法权益。 会议研究了其他事项。
  • “3延 2免 1补 1降”呼和浩特市助企纾困减负
    9月20日记者从市财政局获悉,经过5个月的落地实施,七项措施(3延、2免、1补、1降)有效减轻了疫情对我市中小微企业经营发展带来的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并走上良性运转轨道。 今年以来,为积极应对疫情对我市人民生产生活,特别是对中小微企业经营发展的影响,市政府通过了疫情期间助企纾困七项措施,并于3月5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3月11日,市政府下发《呼和浩特市应对疫情影响助力企业纾困减负若干措施》,明确“七项措施”的责任部门,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布。为确保企业看得清、找得到、办得快,市财政局及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布了政策解读及咨询电话,通过报纸、广播等多次对“七项措施”进行宣传报道;各责任单位利用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方式明确流程,宣传和解读政策。以下为截至目前实施七项措施取得的成效。 “3延”,保障企业流动资金。一延中小微企业住房公积金缴纳期限到2022年6月30日,共1122家企业缓缴住房公积金3026.6万元,惠及职工12966人;二延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缴纳部分税费期限6个月,为1581户企业办理延缓纳税3.68亿元;三延中小微企业2022年3月至5月的水费燃气费,共52家小微企业缓缴水费126.54万元,减免违约金6.98万元;29家企业缓缴燃气费548万元。 “2免”,降低企业经营成本。一免确有困难的餐饮业、交通运输业、住宿业、旅游业纳税人2022年3月至5月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为50户中小企业减免336.42万元,为4户大型企业核准减免152.14万元;二免承租国有房屋的受疫情影响的重点区域和受疫情影响较重的住宿和餐饮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旅游业以及因疫情管控关闭和根据政府疫情防控工作通告要求停止经营的非国有企业3个月租金。共为700余家企业减免房租2974余万元,其中,市科技局、市体育局等6家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为129家企业减免房租507.21万元;赛罕区、和林县等5个旗县区行政事业单位为93家企业,减免房租83.32万元;市本级各出资监管企业共为456家企业,减免房租2132.57万元;各旗县区及经济开发区监管企业共为91家企业,减免租金252.13万元。 “1补”,支持企业招工用工。对2022年新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中小微企业,按每人500元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目前,共为7家中小微企业新招用的22名人员拨付援企稳岗补贴,金额共计1.1万元。 “1降”,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鼓励各金融机构想方设法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确保2022年中小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21年同期水平。各大银行采取延期还本付息、调整还息周期等方式,共为338户企业延期还款;内蒙古银行投放42843万元支持小微企业复工复产,惠及181家小微企业,同时,针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推出“小微抗疫贷”金融产品;金谷农商银行为2户餐饮企业放款1599万元;和林信用联社还本续贷3户,金额4100万元,延本付息6户,金额2900万元。
  • 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专题会议 听取国务院稳住经济大盘赴地方督导和服务工作汇报 韩正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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